(2016)京010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张庆中,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波,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天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张庆中。被执行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杨文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成,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房裁字(2014)第20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称,西房裁字(2014)第20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庆中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庆中不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做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20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判决驳回被执行人张庆中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张庆中不服本院做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294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做出(2015)二中行终字第151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西房裁字(2014)第20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20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第一项“被申请人张庆中应搬至申请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准备的北京市房山区长景新园X号楼X单元X层XX号内临时周转,同时将张庆中在北京市西城区阔带胡同XX号所有的房屋腾空交申请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除,自建房一并拆除。”第二项“申请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被申请人张庆中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XXXXXX元。待被申请人张庆中一家支付完周转用房租金(按照物业管理租金标准)并将周转用房腾空交申请人后,方可领取上述拆迁款。”第三项“拆迁中的各项补助费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1)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葛根武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