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徐海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徐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被执行人徐海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021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海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海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海霞的配偶蔡威敏(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27845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哈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