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重庆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文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4民初20号原告重庆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7-1。法定代表人母述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淑芳,女,生于199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侯文萍,女,生于1970年,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京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世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