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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熊治某、熊六某、熊某诉被告熊星某共有纠纷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治某,熊六某,熊某,熊星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64号原告:熊治某,男,汉族,住高安市凤凰一路。原告:熊六某,男,汉族,住高安市凤凰一路。原告:熊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碧落路。被告:熊星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筠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治某、熊六某、熊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熊星某(以下简称被告)共有纠纷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治某、熊六某、熊某于2016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治某、熊六某、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治某、熊六某、熊某撤回对被告熊星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