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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成都意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乐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意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乐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知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成都意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肖家河中街13号1层。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乐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7栋1单元7层7号。法定代表人孙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意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乐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意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乐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意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意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乐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受理费853元,由原告成都意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成都意远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唐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