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淑萍诉四川巴中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茂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萍,四川巴中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51-1号原告李淑萍。被告四川巴中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茂才。原告李淑萍与四川巴中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平昌县华严江阳路91号附12、13号门市予以查封。原告李淑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平昌县华严江阳路91号附12、13号门市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损毁、抵押、赠与、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