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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松伟与云和县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龙行初字第57号原告杨松伟。被告云和县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云和县中山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项文伟,任主任。原告杨松伟诉被告云和县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其他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松伟负担。审 判 长  邱良名审 判 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游志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