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松伟与云和县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龙行初字第57号原告杨松伟。被告云和县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云和县中山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项文伟,任主任。原告杨松伟诉被告云和县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其他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松伟负担。审 判 长 邱良名审 判 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游志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