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某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字第608-1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被告:某乙厂。负责人: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乙厂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某乙厂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某甲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