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7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合发兴吊带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省霸州市兴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洪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合发兴吊带索具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霸州市兴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洪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7293号原告天津市合发兴吊带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徐庄子村。法定代表人李志臣,职务经理。被告河北省霸州市兴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霸州市胜芳开发区东辛胜路。被告王洪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合发兴吊带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霸州市兴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洪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合发兴吊带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霸州市兴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洪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合发兴吊带索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霸州市兴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洪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合发兴吊带索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