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国喜与王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喜,王金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徐国喜。委托代理人:贺斌、王少云。被告:王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喜与被告王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刘峰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