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杨新根与易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根,易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根,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易建华,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杨新根与被执行人易建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纠纷一案,本院于申请执行人杨新根与被执行人易建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6年1月10日,因被执行人易建华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6)湘0204执字第23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杨新根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新根与被执行人易建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卡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