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5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美玲、冯吉玉、蒋兰翠与被申请人艾海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美玲,冯吉玉,蒋兰翠,艾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580-2号申请执行人钟美玲,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冯吉玉,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蒋兰翠,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艾海勇,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美玲、冯吉玉、蒋兰翠与被执行人艾海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艾海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伍建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