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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满魁与被告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满魁,许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607号原告肖满魁,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金龙,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满魁与被告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满魁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满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肖满魁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珮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