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满魁与被告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满魁,许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607号原告肖满魁,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金龙,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满魁与被告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满魁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满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肖满魁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珮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