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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单开文与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开文,吴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9号原告:单开文,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吴波,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开文与被告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开文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开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