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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杨某某,户籍地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