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杨某某,户籍地榆树市。被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