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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卢文辉与福建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辉,福建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卢文辉,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杨祥钦,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陈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辉与被告福建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文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