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兰英诉梁秋英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英,梁秋英,高唐县利华酒水批发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276号原告王兰英,女。被告梁秋英,女。被告高唐县利华酒水批发站,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营者孔凡丽,女。本院在审理王兰英诉梁秋英、高唐县利华酒水批发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唐县利华酒水批发站及其经营者孔凡丽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唐县利华酒水批发站及其经营者孔凡丽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