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林某。被告於某。原告林某诉被告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於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彦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