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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林某。被告於某。原告林某诉被告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於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彦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