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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关亚五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亚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91号罪犯关亚五,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4日作出(2001)珠中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亚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关亚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04年6月28日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6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0年7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关亚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亚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获得表扬4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亚五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属严重暴力犯,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亚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