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卫华与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华,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阳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宗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