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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立军与被执行人万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立军,万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293号申请执行人:魏立军,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万寿街道东村村委会。被执行人:万福刚,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深井村。关于申请执行人魏立军与被执行人万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3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2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