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姜守红与姜秀峰机动车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守红,姜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姜守红。被执行人姜秀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姜守红与姜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姜守红申请执行的标的款是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姜秀峰当前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姜秀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姜守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