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建标诉被告王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标,王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795号原告于建标,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被告王悦海,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建标与被告王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