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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建标诉被告王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标,王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795号原告于建标,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被告王悦海,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建标与被告王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