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艺璇与刘绪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348号原告王某某,女,200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理人王思清(原告之父),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法定代理人张沙沙(原告之母),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465400-4),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昆明,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小玲人民陪审员 韩敬君人民陪审员 涂卫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