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1090号原告: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杨华亮,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长金,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善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铭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