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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有根与浙江赛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根,浙江赛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刘有根。被执行人:浙江赛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法定代表人:陈志淼,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有根与被执行人浙江赛嘉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8日,刘有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赛嘉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其资产均已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完毕,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至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14664元、水电费530元,欠缴本案受理费90元、执行费129.26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