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吴执民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吴连诚、黄建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诚,黄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吴执民字第3282号申请执行人吴连诚被执行人黄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吴商初字第0058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建国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建国(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1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