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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02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9年11月1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大专文化。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中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