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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州涧田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林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涧田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林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涧田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翁显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福州涧田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林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5)晋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租金590364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0350元;(3)执行费8303元。由于被执行人林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基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