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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民一初字第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安徽宏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志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宏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志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4463号原告:安徽宏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李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志亮,男,汉族,1956年10月14日,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安徽宏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刘志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安徽宏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志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安徽宏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宏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宏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万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