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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伯端与薛长春、赵小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伯端,薛长春,赵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98号原告李伯端,男,194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薛长春,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赵小刚,男,195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端诉被告薛长春、赵小刚申请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薛长春、赵小刚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伯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长春、赵小刚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