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萧志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萧志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84号罪犯萧志平,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2001)穗中法刑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萧志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21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萧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5年6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10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0年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0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萧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萧志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萧志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萧志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