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二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石峰与赵兵、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峰,赵兵,魏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二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8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5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玉霞,女,汉族,生于1981年1月10日。委托代理人向海琳,酒泉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上诉人石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倩审 判 员 张秀荣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