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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忠海、陆春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忠海,陆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1行审10号申请人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严军明,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兴,江阴市城东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徐芳旖,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孙忠海。被申请人陆春梅。申请人江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阴卫计委)向本院申请对孙忠海、陆春梅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阴计生委)于2015年6月2日作出澄计征字(2015)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孙忠海与陆春梅(均为农村居民)于2000年8月11日结婚,于2001年2月17日生育一男孩,后于2003年12月1日离婚,又于2005年6月14日复婚。2011年2月15日,陆春梅又生育一男孩。孙忠海有一个妹妹,陆春梅有一个弟弟,均已结婚生育。孙忠海与陆春梅2011年生育孩子的行为不符合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法定条件,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了一个孩子。江阴计生委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孙忠海、陆春梅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被征收人各按照基本标准即2010年度江阴经济开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6501元的4倍征收,共计132008元;明确被征收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每月千分之二的比例加征滞纳金,至全部缴纳之日止。2015年6月4日,江阴计生委将上述征收决定书送达给孙忠海、陆春梅,孙忠海、陆春梅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于同年6月23日缴纳了20000元社会抚养费,其余社会抚养费经催告后仍未缴纳。2016年1月11日,江阴卫计委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包括社会抚养费112008元及滞纳金1120.08元。另查明,2015年7月,江阴计生委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并设立江阴卫计委,关于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职责也划入江阴卫计委。本院认为:江阴计生委作出的澄计征字(2015)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江阴计生委作出该征收决定后,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并设立了江阴卫计委,相应职权应由江阴卫计委承继。江阴卫计委向本院提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澄计征字(2015)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