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73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2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1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