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沈阳汉科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汉科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汉科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20号。法定代表人吕辉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爱国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倪开禄。沈阳汉科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沈仲裁字第151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主要财产所属地属浔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卫辉审判员 查建宁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其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