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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5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高杨与郭春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杨,郭春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614号原告刘高杨,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春雷,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兰。委托代理人卫慧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杨与被告郭春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为4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