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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临邑县兴隆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与临邑县兴隆镇田口自来水供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兴隆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临邑县兴隆镇田口自来水供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兴隆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天坤被执行人:临邑县兴隆镇田口自来水供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花南。本院在执行临邑县兴隆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与临邑县兴隆镇田口自来水供水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临邑县兴隆镇田口自来水供水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