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5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金祥娟、林海与林海、卢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祥娟,林海,卢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828号原告金祥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刚标。被告林海。被告卢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祥娟诉被告林海、卢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祥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