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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5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金祥娟、林海与林海、卢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祥娟,林海,卢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828号原告金祥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刚标。被告林海。被告卢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祥娟诉被告林海、卢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祥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