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聚合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聚合,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266号原告:张聚合。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161号富地国际大厦A座4楼。法定代表人:陈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聚合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聚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