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陆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49号原告陆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黄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