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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陆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49号原告陆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黄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