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亚与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朱亚。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城东区曙光路68号江山美苑C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杨成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亚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32564元及利息、支付维修基金房号登记费5314元,律师费、抵押登记费、查档费、工本费共895元、受件受理费1549元,保全费1370元,及案件执行费20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