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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80号罪犯方文深,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2日作出(1999)金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文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文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文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文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文深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03年4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