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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覃巨念、陈次玉与王圣志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覃巨念,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陈次玉,女,1942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王圣志,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覃巨念、陈次玉与被执行人王圣志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圣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巨念、陈次玉同意接受司法救助,并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救助到位,申请执行人覃巨念、陈次玉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