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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21号原告谭某某,女,1957年9月22日,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张某某,男,1949年2月17日,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