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21号原告谭某某,女,1957年9月22日,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张某某,男,1949年2月17日,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