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谢某。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