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周凡与株洲市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凡,株洲市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周凡,女,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凡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劳人仲案字(2015)14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劳人仲案字(2015)14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笔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