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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庆月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月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刑终6号原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庆月,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庆月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庆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手机”为名,2015年3月28日,骗得被害人巴某某1部苹果4手机(认证金额600元)和1400元现金。2、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手机”为名,于2014年4月中旬骗取被害人韩某某1部苹果4手机(认证金额600元)、1部苹果4S手机(认证金额1000元)和2400元现金。3、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手机”为名,于2014年5月11日骗取被害人邵某某1部苹果4S手机(32G。认证金额1000元)和100元现金。4、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手机”为名,于2014年5月15日骗取被害人马某某2部苹果4S手机(认证金额2300元)和现金2400元。5、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手机”为名,于2014年5月16日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1200元,被害人陆某现金1200元。6、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手机”为名,于2014年5月17日骗取被害人徐某1部苹果4S手机(认证金额1000元)和1200元现金。7、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手机”为名,于2014年5月18日骗取被害人刘甲1部苹果5C手机(认证金额2000元)、1部苹果4手机(认证金额700元)和2000元现金,后经多次催要未果。8、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手机”为名,于2014年5月20日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200元。9、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手机”为名,于2014年5月23日骗��被害人江某某1部苹果4手机(认证金额650元)和现金1400元。10、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及其他品牌手机”为名,于2014年5月25日骗取被害人张甲、李甲和赵某某7部苹果手机(认证金额4550元)、2部苹果4S手机(认证金额2000元)、4部三星W899手机(认证金额3600元)、4部三星W999手机(认证金额9200元)、2部三星S4手机(认证金额2200元)、2部三星W799(认证金额600元)、1部三星NOTE2手机(认证金额1000元)和40400元现金。11、被告人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正品苹果5S及其他品牌手机”为名,于2014年6月6日骗取被害人商某1部三星7100手机(认证金额1000元)、1部苹果4手机(认证金额650元)和现金3800元。12、被告人张庆月以母亲住院为由从张某甲处借10000元用于归还高利贷,又谎称能以低价订购手机高价卖出让其投资为由先后三次骗��被害人张某甲92000元,并谎称“能以低价置换正品手机”为由,于2014年4月末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部三星7100手机(价格认证1000元)和6000元现金。13、被告人张庆月谎称能以低价订购手机高价卖出让其投资为由,于2014年4月28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8000元,同年5月8日骗取16000元,5月中旬又分两次骗取30000元,这期间张庆月还以“能低价置换苹果5S手机”为名骗取3600元。14、2014年5月26日和6月3日,被告人张庆月利用其在苹果店以购买过苹果产品的便利条件,骗取经理陈某的信任,分两次交付苹果一体机29台(认证金额255200元)、苹果5S手机5部(认证金额21440元)、平板电脑1台(认证金额3388元),并出具了两份总额为278630元的欠条,期间支付给陈某50000元,剩余货款至今未还。15、2013年8月份,张庆月谎称能以低价订购苹果正品手机为由,骗取被��人吕某2000元钱,同年10月张庆月告知吕某苹果4S手机下线换苹果5S手机,再次骗取吕某1500元钱。16、2013年7月,被害人王某从朋友李某乙处听说张庆月有能力低价订购苹果正品数码产品,便通过李某乙从张庆月处订购过手机、笔记本,均得到了产品,便对张庆月的能力信以为真,又于2013年8、9月份,通过李某乙交给张庆月订购2台笔记本电脑的8000元和1台台式电脑8500元,至案发被骗16500元。17、2013年6月,被害人李乙通过朋友王某介绍在张庆月处以4000元的价格买到1台苹果牌电脑,故对张庆月能以低价购买苹果牌正品产品信以为真,于8月再次通过王某、李某乙转交给张庆月12500元欲购买2台苹果电脑,至案发被骗12500元。18、2013年8月,被害人李丙通过李乙介绍王某得知张庆月能买低价苹果牌正品电脑,李丙联系王某后将购买1台苹果笔记本电���的4500元通过李某乙交给张庆月,至案发被骗4500元。19、2014年1月11日左右,被害人夏某从同事处听说张庆月能低价购买苹果正品数码产品,联系张庆月后欲订购1台苹果一体机并汇款3800元,至案发被骗3800元。20、2014年3月,与张庆月为同事的被害人增某,对张庆月谎称能以低价订购苹果正品数码产品信以为真,于3月18日交付张庆月8500元现金,欲订购1台苹果一体机和1台15寸笔记本电脑,至案发被骗8500元。21、2014年5月10日和5月13日,被告人张庆月谎称能以低价订购苹果正品手机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董某60000元。22、被告人张庆月谎称能低价买到苹果正品手机,被害人孙甲信以为真于2014年5月5日、5月17日和6月7日,四次给付张庆月371500元,因张庆月交付的手机是假货经孙甲催促下索要回50000元钱,至今被骗321500元。23、2014年5月中旬,与张庆月为同事的被害人徐某某,对张庆月谎称能以低价订购苹果正品数码产品信以为真,便在矿总院楼下交给张庆月订购一台苹果一体机的5000元现金,后又于6月15日在细河区南海渔港门口交给张庆月订购1台苹果电脑的4500元现金,至案发被骗9500元。24、2015年5月下旬,与张庆月为同事的被害人张乙,对张庆月谎称能以低价订购苹果正品数码产品信以为真,便欲订购1部苹果5S手机,并约定将3500现金由李某乙转交给张庆月,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交付。25、2013年8月17日,被害人管某某通过包金认识张庆月,并在闲聊时提出想上班,张庆月自称其姑姥有能力办工作,于8月18日和8月25日在太平区张庆月家中分别交给张庆月40000元和60000元,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张庆月又以办工作需要花钱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管某某50000元。26、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庆月对被害人包某甲谎称有能力办理提前退休,包某甲同意后当天将20000元和所需证件送到张庆月家中,同年12月31日张庆月提出需补交养老金保险2000元,被害人包某甲又送到张庆月家中,至案发时未能办理提前退休。27、2014年1月,被告人张庆月找到被害人黎某某,提出可以花钱通过改分的方式帮忙办理护士证,黎某某信以为真便将自己和朋友孙丙办理护士证的8000元在太平区张庆月家中交给张庆月。同年5月又将朋友侯某某办理护士证的4000元在阜新矿务集团总医院交给张庆月。28、2014年5月,被告人张庆月告知与其是同学的被害人刘乙,自称可以帮忙办理矿总院工作,刘乙信以为真交给张庆月30000元及身份证、大学毕业证等证件。29、2014年6月5日,被害人李某丙通过朋友认识张庆月,张庆月自称有能力交钱保过驾���证科目2考试,李某丙于当日在海州区西市场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给张庆月1200元,至案发被骗1200元。30、2014年4月,被害人谭某某从张庆月处以4000元价格订购1部苹果5S手机,因迟迟未交货张送给谭一台iPadmin平板电脑让谭卖掉后,张庆月以得罪商家为由要求谭拿50000元摆平此事,谭于4月中旬在海州区解放大街中国联通营业大厅门前将50000元现金交给张,张承诺一个星期后归还,在谭的一再催促下张归还20000元。两天后张再次提出借50000元一星期后归还,谭同意后在海州区新华街农业银行门口将钱交给张,在谭的一再催促下张分两次归还35000元,至案发尚欠45000元。31、2013年12月末,张庆月谎称要买房缺钱从被害人李某丁处借钱并承诺年后还钱,李某丁同意后就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州支行大厅内将20000元现金交给张庆月,2014年6月初张庆月到李某丁单位还款9800元。过几日张庆月又找到李某丁以信用卡提款机吞了还不上钱为由,又借走9800元,至案发被骗20000元。32、被害人张某乙系包金的同学,2014年6月13日张庆月以还信用卡透支钱第二天就还为由,向张某乙借款20000元,张某乙在太平区政府南侧的阜新银行将12000元交给张庆月,经过多次催要至今未还。33、张庆月以“能低价购买苹果正品产品”为诱饵,于2014年5月5日骗取晁某10000元购买50部手机定金,5月7日骗取58000元购买15部手机的定金,5月8日骗取购买25部手机的93000元。因晁某朋友孙乙也从张庆月处订购100部苹果手机,张庆月履行50部手机后,孙乙联系张庆月要求退还订购剩余50部手机的货款,张庆月便找到晁某告知孙乙订购的另外50部手机转让给他,晁某信以为真于5于19日晁某在建设广场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交给张庆月180000元。5月27日张���月又联系晁某因着急用钱手中的40部手机以100000元价格卖给晁某,晁某再次信以为真,于5月27日在矿总院将100000元交给张庆月。至案发时张庆月未交付晁某订购的手机。34、2013年12月左右,张庆月与被害人敖某某通过网上认识后,张庆月以能低价置换苹果正品5S手机为诱饵骗取了敖某某的信任,后以能低价购买苹果正品手机高价卖出让敖某某投资为名,于2014年4月开始,敖某某通过银行给张庆月30000元,张庆月返还其所赚的利润本金共计46000元,敖某某相信后自愿分三次转账110000元给张庆月,至案发时方知被骗。张庆月还以能办理驾驶证保过为由,骗取敖某某5500元。35、2013年6月,张庆月以买房为由骗取包某乙70000元,后又谎称能帮忙办理提前退休骗取被害人包某乙50000元。36、与张庆月为同事的被害人李某乙,对张庆月以能低价购买苹果正品数码产品信以为真,便先后给付其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的6000元、1台苹果一体机5000元、1部苹果5S手机2500元、1部苹果4S手机1000元。37、2012年5月,张庆月谎称能办理驾驶证骗取被害人辛某某13000元;同年9月以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名骗取辛某某150000元;同年10月张庆月以能办理大学本科证为名骗取辛某某5000元;2013年3月以能帮忙办理工作为由分别骗取辛某某70000元及其弟弟85000元和辛某某丈夫殷某某150000元,同时辛某某房产证作抵押骗取80000元;同年5月以帮助辛某某父母、公公和老姨办理提前退休为名,分别骗取41500元、42000元和60000元,并以为其父母办理提前退休需交钱补差额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某15克白金链1条(认证金额5670元)、30克金手镯1个(认证金额7740元)、金戒指9克1克(认证金额2322元)和28克黄金项链1条(认证金额7224元);同年8月谎称帮助辛���某朋友李某戊办事为由,骗取辛某某1条金项链(认证金额8400元);同年12月以帮助辛某某朋友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辛某某10000元;同年11月张庆月谎称自己买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某160000元;2014年4月张庆月谎称买房补差额为名骗取被害人辛某某30000元;2014年6月,张庆月谎称能帮助被害人辛某某的亲属办理购房减免税款,骗取辛某某50000元。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张庆月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张庆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张庆月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审理查明的事实第30起、31起、32起不应认定为诈骗,其有自首情节未体现从轻,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庆月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被害人刘乙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证委托书、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张庆月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庆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张庆月所提原判审理查明的事实第30起、31起、32起不应认定为诈骗的上诉理由,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张庆月所提其有自首情节未体现从轻,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张庆月的法定、酌定处罚情节,在法律量刑幅度内科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常汝新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