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在执行被执行人程范良、邓培传犯抢劫罪刑事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范良,邓培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1执223号被执行人程范良,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略。被执行人邓培传,男,1989年3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程范良、邓培传犯抢劫罪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1初刑14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程范良、邓培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范良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邓培传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程范良、邓培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车辆、银行、土地、房管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程范良、邓培传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开弟有可供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在敏人民陪审员 胡秋影人民陪审员 黄 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核:冯飞撰稿:潘在敏校对:林坤印制:林坤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5日印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