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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锡凯与赵启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凯,赵启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65号原告:李锡凯,男,194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赵启芳,女,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原告李锡凯诉被告赵启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方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锡凯、被告赵启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锡凯诉称:原被告同时居住合肥市铜陵南村的上下层,原告居住一楼,被告居住二楼,被告房屋内的卫生间地面是原告房屋卫生间的顶。被告对原卫生间曾进行过改造与扩建及马桶移位,从那时起原告卫生间的顶面开始就有渗水回潮现象,自2015年6月开始渗漏严重,主要漏水点集中在卫生间门头上方及顶部、卫生间门外墙面、卫生间顶部下水管旁及顶灯处。由于墙面长时间被渗漏水浸泡,墙面粉层起壳脱落,墙面上开关、插座受潮有漏电、触电危险,为此原告就卫生间的漏水与渗水情况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并请社居委进行调解,被告均不予理睬,致使漏水与渗水现象持续了半年多时间且至今未得到解决。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内人员的正常生活,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维修房屋内卫生间,解决卫生间地面渗水情况;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赔偿原告损失费2000元。被告赵启芳辩称:原告载种的枇杷树严重影响我房屋的采光;2、原告自建的围墙是违章建筑;3、原告夫妻采摘枇杷时还辱骂我。因为原告的枇杷树和围墙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我没有对卫生间维修,原告曾经就这个卫生间的渗水问题找过我,但是我跟原告说了因为这个枇杷树和围墙的问题不解决,我不会去维修卫生间。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于合肥市铜陵南村,被告赵启芳居住于合肥市铜陵南村,双方楼层上下相邻。在被告对该房屋使用过程中,因其房屋卫生间渗水致使原告卫生间顶层漏水,双方经社居委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证明、渗水房顶及墙壁的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房屋与原告使用房屋上下相邻,原告使用房屋的房顶渗水事实有照片予以证实,被告对卫生间渗水也系明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被告辩称原告种植的枇杷树及违章建造的围墙给其造成妨害,应另案诉讼解决。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对被告房屋渗水进行维修,解决卫生间地面渗水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2000元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启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合肥市铜陵南村一幢**室卫生间进行维修,确保卫生间地面不再渗水。二、驳回原告李锡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林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